燃氣調壓站管道到底屬于公用管道還是工業管道?如果你是燃氣設計人,一定會說屬于公用管道,因為《壓力管道規范公用管道》GB/T38942-2020第1節范圍中寫得很清楚,公用管道包含調壓站。

但是如果你是燃氣公司運維人員,一定會說屬于工業管道,因為所有的調壓站壓力管道定期檢測都是按工業管道檢測并出具報告的。

從定義上看,燃氣設計人的觀點肯定是正確的,燃氣調壓站管道確實屬于公用管道,其適用范圍從材料、設計、制造、安裝到檢驗(限于制造與安裝的檢驗)。然而一旦進入使用環節,燃氣調壓站管道就變成了工業管道,但并非說在使用環節燃氣調壓站管道就轉變定性為工業管道,其實他公用管道的屬性始終不會改變,只是定期檢測是“參照”工業管道?!纭秹毫艿酪幏?公用管道》GB/T38942-2020對定期檢驗規定如下:

《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則—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對定期檢測規定如下:

共同點都用了“參照”二字,說明燃氣調壓站公用管道的定性并不變。既然公用管道的定性不變,那么燃氣調壓站壓力管道雖然參照工業管道進行定期檢驗,但其壓力管道無需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但若存在壓力容器,還是得辦理壓力容器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有人說不對,公用管道也要注冊登記。那是老黃歷了,確實《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規則》TSG D5001-2009(已作廢)曾經要求公用管道也要辦理使用登記證(見下)。

但《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取代TSG D5001后,其中只要求工業管道要辦理注冊登記證,對公用管道的管理另行制定(見下),但至今未見其另行制定的標準。

有人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咨詢過這個問題,得到的回復是公用管道不需要辦理使用登記(見下)。

事實上大多數燃氣調壓站也確實沒有注冊登記(見下)。

但我也確實見過有注冊登記的燃氣調壓站,不過那些都是bug,只要看他注冊登記證編號就知道,“管31”(見下)分明就是工業管道中的工藝管道。

31是特種設備代碼,源于《特種設備目錄》四位代碼的中間兩位(見下),要是真按公用管道來注冊登記,應該是“管21”才對(因為公用管道無需注冊登記,也自然不會見到“管21”)。能拿到“管31”的注冊登記證,無非就是建設、施工、監檢、登記單位誤判為工業管道。

為什么燃氣調壓站壓力管道屬于公用管道而要參照工業管道來定期檢驗呢?這個問題實在有點弱智,因為翻翻TSG D7004就知道原因了,我倒是也想用,可里面給出的檢測內容基本驢頭不對馬嘴,用不起來啊。這也難怪,公用管道的定期檢驗規則本身就只考慮了站外埋地管道,能適用那才叫怪呢。
有人會疑惑道,站外的輸配管道也有架空,那也沒法按公用管道來定檢嗎?沒錯,架空還是參照工業管道,TSG D7004也有明文規定(見下)。

那小區庭院管也有大量架空管道???對不起,小區庭院管基本是低壓,低壓不屬于壓力管道。所以中、高壓燃氣輸配管道的出露地面,除了跨越,還真極少見。不過TSG D7004還是忽略了地下管廊中的燃氣管道,以及一些工業園區有可能要求燃氣管道上管廊的情況,不過按此思路,只要出露的,肯定也要參照工業管道進行定檢。由此我聯想到一個問題,城市中大量的中壓跨越燃氣管道是否進行了定期檢驗?是單獨出具工業管道的檢驗報告?還是包含在所屬管段的公用管道檢驗報告中呢?抑或是將其忽略而成為公用管道檢驗中的一個盲區?因此我查閱了管道燃氣公司已進行檢驗的公用管道定期檢驗報告,看到其目錄中有“穿、跨越段管道檢查報告”(見下),如果被檢驗的管道中沒有穿、跨越管道,那么這一項會畫“—”,如果被檢驗的管道中有穿、跨越管道,那么就有相關內容。

查閱具體的檢驗內容可以看出,主要的檢驗內容包括宏觀(如標識、支吊架、防腐層、焊縫等)及壁厚測定(見下)。


基本與工業管道定期檢驗要求的內容差不多(見下)。

但*不同的是,他沒有按工業管道定期檢驗規則評定管道的*狀況等級(見下)。

不過人家報告中有總體結論判定允許使用,且規定了下次檢驗日期(見下),檢驗范圍又包含了跨越管段,所以也沒必要站在外行的角度去評價內行。

這就讓人產生疑惑了,同樣是參照工業管道,為什么跨越管道的檢驗內容在公用管道的檢測報告中體現,而調壓站要單獨出一份工業管道的檢驗報告呢?如果說調壓站相對獨立,單獨出一份檢驗報告,這我也能理解,但為什么要冠以《工業管道定期檢驗報告》這個名稱呢?“參照”工業管道,又不是要把性質改為工業管道,完全可以仍叫“公用管道”,但其中的檢驗內容按工業管道來做,這樣就不會讓人在管道定性上產生分歧,也就沒有文章開頭兩者的認知偏差了。如果來檢查的人不是燃氣行業的,他大概率不會知道燃氣調壓站屬于公用管道(甚至很多從事燃氣行業的人都搞不清楚),他很大可能會拿著這份《工業管道定期檢驗報告》反問,你們工業管道怎么不登記取證就能允許使用了?這我還真碰到過,又得跟著后面解釋半天。故請特檢單位考慮我的提議。
還是回到燃氣調壓站的問題上來,GB/T38942不僅提到了調壓站,還提到了調壓箱,TSG D7004干脆寫調壓器,這就又帶來一個問題,大量的中低壓調壓柜和調壓箱要不要進行定期檢驗呢?這類調壓裝置與調壓站有一些區別,這類調壓裝置是一個整體撬裝設備在工廠預制好的,也是整體運到現場,整體與已敷設好的輸配管道連接,不需要現場安裝額外的管道,且大多情況下,這種連接甚至不需要焊接,采用法蘭連接即可,由于規模較小,其中也沒有可以達到壓力容器指標的設備。
這個問題首先要弄清楚調壓裝置到底屬于什么?《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 07-2019附錄E2.2.9給出了答案(見下)。

E2章節叫“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條件”,燃氣調壓裝置屬于壓力管道元件組合裝置。何為“壓力管道元件”?“壓力管道元件”顧名思義是組成壓力管道的零部件,包括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密封件等,雖然沒有直接的術語解釋,但在《壓力管道規范 工業管道 第1部分:總則》GB/T20801.1-2020中的“管道組成件”中已經闡述得很明白(見下)。

在《特種設備目錄》(2014年第114號公告)中,壓力管道元件組合裝置屬于壓力管道元件門類(見下),代碼為7TZ0(見下,7字開頭均屬于壓力管道元件)。

既然這類調壓裝置屬于壓力管道元件,那么他就屬于管道系統中的一部分,所以沒有必要單獨進行定期檢驗(定期檢驗不針對元件,但元件需要制造許可、型式試驗、制造監檢、施工監檢等),而是在與其相連接的公用管道定期檢驗中包含。事實上TSG D7004也有一些調壓裝置的檢驗內容,例如泄漏檢查:

再如附件B檢驗項目與要求中也要求檢查調壓裝置:

以某單位公用管道定期檢驗報告為例(見下)。


可見與公用管道連接的調壓裝置也在公用管道的定期檢驗報告覆蓋范圍內,并不需要單獨出具定期檢驗報告。
返回頂部